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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8号)

(原标题: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8号))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

经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6102976R,以下简称龙建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公司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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