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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戎君、尤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戎君、尤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戎君、尤燕华:

经查,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商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2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戎君持有的1,450万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2023年1月11日,戎君持有的1,700万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上述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8%。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戎君未及时告知公司其股份冻结情况,戎君作为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3年1月至9月期间,苏华商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惠山支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同期,公司与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发生诉讼纠纷;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公司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吴某某发生诉讼纠纷。上述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1,011.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4.60%。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戎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尤燕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三、股份代持未及时披露

2021年10月5日,公司董事长戎君与无锡荣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荣君)签署协议,约定戎君将其持有的70.4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无锡荣君。上述股份实际一直由戎君代无锡荣君持有,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戎君作为代持方,导致苏华商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的戎君持股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戎君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戎君、尤燕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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