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柳美勋、马继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35号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柳美勋、马继伟:
经查,你公司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柳美勋作为董事长、马继伟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