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高元、季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元、季李华:
经查,你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未严格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