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62 号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你公司提起的北京华软长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华软长青)股份回购案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裁决华软长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国润祁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148,800,000 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因华软长青未按照上述判决书的约定时间履行相关款项给付义务,经你公司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 2024 年 5 月 20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08 执 6574 号]显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华软长青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你公司未就前述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才披露《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2.11 条、第 7.4.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0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