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控股股东。经查,2023年2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所持中洲控股5%以上股份多次司法冻结延期,冻结股份情况发生变更,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中洲控股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