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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

经查,2024年2月27日,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6.59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相关修正公告,修正后2023年度净利润为521.92万元,修正比例为28.36%;同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521.9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修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蒋明泉、总经理钟飞龙和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龙全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收到本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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