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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宋晓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宋晓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晓臣:

经查,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未对合作广告公司进行充分尽调与评估、未对互联网营销过程实施有效管控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投研、交易咨询及营销等活动,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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