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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4-22 17: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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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3 号

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A 股证券代码:688033;

杨铠璘,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

总裁;

章丽娟,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15 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称,公司于

近日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

案通知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女士个人实施留置;

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副董事长杨铠璘女士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

责。经核实,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知悉,北京市门

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女士个人已经

实施留置。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有权机关实

施留置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8.2.6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在董事长无法履职期

间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章丽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和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

杨铠璘,时任董事会秘书章丽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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