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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5号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

经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贸易业务核算不规范。前期,航天信息曾开展循环贸易及不承担货物交付风险的其他贸易业务,相关业务会计核算不准确。

2.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不规范。航天信息与关联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合作协议已于2023年2月3日到期,公司仍继续与其开展存贷款业务,直至2023年5月29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且该议案被否决,2023年7月24日重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才获通过。经统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8日,航天信息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已达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及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相关贸易业务负责人夏涌涛、时任财务总监张凤强系贸易业务核算不规范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董事会秘书马振洲、财务总监高宇明系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不规范行为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航天信息及主要责任人员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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