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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保田、张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保田、张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号))

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保田、张淑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3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会计政策变更》,对2020年和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净利润调减2,022.6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53.58%,净资产调减12,991.29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22.68%;2021年净利润调减2,968.8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0.70%,净资产调减15,981.6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27.00%。

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于保田、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张淑红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于保田及张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改进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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