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32 号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华山路 5 号; 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云峰,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欧建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 — 1 —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威孚高科因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对贸易业务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调减金额 2.8 亿元,变动幅度为 17.54%,并导致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威孚高科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2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7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