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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帮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帮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帮国: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监事,你配偶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3,991.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2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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