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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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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

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35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根据北京证监局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

〔2024〕47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19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

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

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

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

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

的投资。2018 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

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 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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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5.1.1 条的规定。杨振华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

忻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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