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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20 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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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7 号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奥康,A 股证券

代码:603001;

王振滔,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进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翁 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

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

存在混同。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振滔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进权作为公司

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作为公司

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1.3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经

理王进权、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予以监管警示。后续将

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

2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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