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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15 1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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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56 号

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金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5 日、2 月 22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间接控股

股东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苑)两次披

露《收购报告书》称,洛阳均盈、洛阳国苑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由于洛阳均盈上层股权结构变

化导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洛阳国苑,并由此导致公司实际控

1

制人变更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但洛阳均盈、洛阳国苑在 2023 年 1 月

5 日、2 月 22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人仅披露到洛

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完整披露到洛阳市人民政府,

直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修订稿)才对实际

控制人信息作出更正。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国苑未能完整、准确披

露其最终控制方,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

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5.5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

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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