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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14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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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6 号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富润,A 股

证券代码:600070;

钱 安,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杭州泰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赵林中,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有归,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

理;

王 燕,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付海鹏,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

经理。

经查明,

2023 年 7 月 12 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

复公告》显示,2021 年 2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泰一通信技术有限

1

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业务款,供应商将其中 410 万元、490 万元通过

流转分别借款给公司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迪科技),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

用发生额分别占 2021 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0.23%、0.27%。泰一指

尚已于 2023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返还预付业务款并

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归还。同时,公告显示,

公司认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泰一指尚董事、财务负责

人钱安系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

理及泰一指尚董事、总经理付海鹏对内部控制缺陷负有间接责任。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

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3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安,长期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董事兼常务

副总经理付海鹏作为公司发生资金占用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长

赵林中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

王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1.3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

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

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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