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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国清:

经查,你担任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总经理、董事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2006年6月,汪国清以代理人代持方式出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嘉柏公司被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为景德镇宏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与世龙实业构成关联法人关系。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5465万元、1317万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宏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1367万元、2618万元、1820万元、2408万元、1739万元、855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义务,导致世龙实业未及时披露上述期间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汪国清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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