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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 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 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7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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