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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金官兴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跃岭股份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圳均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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