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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23 1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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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59 号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海泰发展,A

股证券代码:600082;

李宏亮,时任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或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缺乏独董资格证明等必备材料,经

本所多次要求补正后,至 2024 年 1 月 4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司才

完成补充提交,备案时间明显延迟,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聘任独立董事,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

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开展。按时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经审核

通过,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独立董事的前置必要程序。公司

1

在本所尚未审核通过相关报送材料前即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6 条、第 4.3.7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5.1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李宏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宏亮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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