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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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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9 号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国家电投

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

(〔2024〕4 号)及《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2024〕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1.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1 年 1 月 19 日,你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预计 2021 年度向关联方借

入资金余额为 18.5 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

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2021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控股股东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

1

额为 30.72 亿元,超过经股份大会审议限额 12.22 亿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2. 与控股股东人员、业务不独立

你公司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

属企业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

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你公司与河北公司均经

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双方存在同业竞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第 1.4 条、

第 10.2.5 条、10.2.11 条的规定,

《 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2.1.1 条、第 4.1.2 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4.1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浩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3.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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