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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海外子公司在银行账户及网上银行的日常管理、资金付款的授权及审批、内部资金调拨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特别是在下属海外公司、资金活动等方面,审慎做好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缺陷,及时整改,堵住漏洞,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严肃追偿问责,依法采取一切可行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四、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独立第三方调查,确保相关调查工作独立、客观、全面、准确,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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