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本立、华舜阳、冯正春、蔡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1号关于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本立、华舜阳、冯正春、蔡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本立、华舜阳、冯正春、蔡颖: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检查发现,公司个别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已于2023年5月注销,但公司未及时发现客户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于2023年10月才在三季度报告中将该笔应收账款余额按100%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金额140.83万元。公司未及时跟进应收账款欠款方的还款能力,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及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披露不准确。检查发现,公司终端业务拓展项目中设备投放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采用母公司账面核算的报关公允价值入账,未抵销内部交易利润,导致2021年、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披露数据不准确。同时,公司在2021年度存在将募集资金提前转入非募集资金账户,在2022年度用于募投项目投入的情况,涉及金额2,023.58万元。二是公司募投项目明细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检查发现,公司2021-2022年期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明细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存在差异,但公司未及时解释差异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苏本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舜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冯正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蔡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苏本立、冯正春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华舜阳、蔡颖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3年12月12日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