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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方敬群、肖妙如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方敬群、肖妙如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敬群、肖妙如:

经查,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为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股份、所持全资子公司股份被冻结。2023年5月16日,公司股东方敬群、肖妙如分别持有的4,851万股和2,079.09万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60.32%。2023年5月23日,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甘肃人为峰坤之灵大药房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被冻结。2023年6月29日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23年5月4日,人为峰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23年7月28日公司补充披露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23年1月,人为峰与无锡市华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违约发生诉讼,涉及金额415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19%,公司尚未披露该事项。2023年4月,人为峰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因借款违约发生诉讼,涉及金额约5004.5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5.55%。2023年7月28日公司补充披露该诉讼事项。

四、未及时披露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3年5月5日,人为峰被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2023年5月16日公司补充披露该事项。

人为峰的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敬群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方敬群、肖妙如未能及时将股权冻结事项告知公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为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方敬群、肖妙如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重大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方敬群、肖妙如请根据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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