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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学福、李晓斐、张磊、刘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学福、李晓斐、张磊、刘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学福、李晓斐、张磊、刘泉:
经查,你们在执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2019-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存在对部分公司舞弊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不合理、控制活动描述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穿行测试未按照关键控制点对应测试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部分公司测试中未获取结算单、验收单等关键单据、未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活动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审计底稿对部分公司收入大幅增长、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分析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
(五)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和有效的替代措施、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回函不符未处理、发函与工商地址不一致未查证、回函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未实施替代测试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七)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时,监盘时间离资产负债表日较远,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已确定期间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未按照要求完成盘点计划、盘点小结等审计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八)审计底稿归档不规范
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部分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资料不符,部分调整分录无过程及支持性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存在对部分公司舞弊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不合理、控制活动描述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对部分关键信息系统未了解和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部分公司测试中未关注异常情况、未获取结算单、验收单等关键单据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银行函证回函不符情况未处理、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未留档相关信息、发函与工商地址不一致未查证、回函不符未处理、函证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七)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时,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按照要求完成盘点计划、盘点小结等审计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的规定。
(八)底稿归档不规范
一是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
二是管理层声明书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管理层签字;管理层关联交易声明书无日期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函无对方签字确认。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控制测试时,未说明样本总体、样本量确定依据、样本选样方法和过程等内容,未针对控制点实施对应的测试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长期资产审计程序时,未获取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等资料,开发支出审计底稿未按研发项目列示,满足资本化条件及结转时点均无合理性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未留档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信息不一致未记录、回函不符未处理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未关注大额异常流水、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七)底稿归档不规范
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四、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项目承接不规范
《业务保持评价表》中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仅有测试结果,未发现与测试目标直接相关的审计证据、样本选取不具有代表性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未对部分异常事项进行解释性说明,仅标注函证全部相符,无异常。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公司提供的部分被函证方信息存在多处异常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聘请专家对部分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相关材料没有评估机构落款,也未对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等进行考虑及评估。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
(七)其他流动负债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其他流动负债审计程序时,未对部分期间变动额进行记录,未对相关原因进行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八)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完整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审计底稿未完整记录收入确认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张学福、李晓斐作为天马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19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晓斐、张磊作为天马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20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晓斐、刘泉作为天马股份2021-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21-2022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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