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学福、李晓斐、张磊、刘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学福、李晓斐、张磊、刘泉:经查,你们在执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2019-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存在对部分公司舞弊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不合理、控制活动描述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穿行测试未按照关键控制点对应测试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部分公司测试中未获取结算单、验收单等关键单据、未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活动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审计底稿对部分公司收入大幅增长、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分析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四)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五)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和有效的替代措施、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回函不符未处理、发函与工商地址不一致未查证、回函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未实施替代测试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七)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时,监盘时间离资产负债表日较远,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已确定期间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未按照要求完成盘点计划、盘点小结等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八)审计底稿归档不规范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部分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资料不符,部分调整分录无过程及支持性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的规定。二、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存在对部分公司舞弊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不合理、控制活动描述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对部分关键信息系统未了解和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部分公司测试中未关注异常情况、未获取结算单、验收单等关键单据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银行函证回函不符情况未处理、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未留档相关信息、发函与工商地址不一致未查证、回函不符未处理、函证金额错误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七)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时,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按照要求完成盘点计划、盘点小结等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的规定。(八)底稿归档不规范一是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二是管理层声明书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管理层签字;管理层关联交易声明书无日期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函无对方签字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三、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控制测试时,未说明样本总体、样本量确定依据、样本选样方法和过程等内容,未针对控制点实施对应的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仅获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减值测试过程的检查仅获取评估报告及评估师底稿,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无复核过程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四)长期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长期资产审计程序时,未获取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等资料,开发支出审计底稿未按研发项目列示,满足资本化条件及结转时点均无合理性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五)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存在未留档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信息不一致未记录、回函不符未处理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存在未关注大额异常流水、重要账户未实施大额银行流水双向核查程序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七)底稿归档不规范审计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基本没有审计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四、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一)项目承接不规范《业务保持评价表》中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的规定。(三)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存在仅有测试结果,未发现与测试目标直接相关的审计证据、样本选取不具有代表性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四)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未对部分异常事项进行解释性说明,仅标注函证全部相符,无异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五)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公司提供的部分被函证方信息存在多处异常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六)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聘请专家对部分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相关材料没有评估机构落款,也未对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等进行考虑及评估。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的规定。(七)其他流动负债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其他流动负债审计程序时,未对部分期间变动额进行记录,未对相关原因进行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八)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完整获取结算单等关键单据,审计底稿未完整记录收入确认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张学福、李晓斐作为天马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19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晓斐、张磊作为天马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20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晓斐、刘泉作为天马股份2021-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2021-2022年度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