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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解西臣、李明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解西臣、李明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解西臣、李明生:
经查,你们在执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2019-2022年共17个涉及股权收购相关项目进行评估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证据不充分
一是部分评估报告在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等预测时,直接按照评估对象相关人员提供的数据进行填列,未对测算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及核查。
二是部分评估报告将评估对象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办公费、房租等评估为零,评估底稿无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8)第六条的规定。
二、可比公司选取缺乏合理依据
一是部分评估报告采用市场法估值,在选取可比公司时,未将数据参数的差异性作为考量因素。
二是部分评估报告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你们对可比公司进行了更换或剔除等,无相关原因分析,无评估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019)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披露错误
一是部分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方法与实际采用的不一致。
二是部分评估报告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合并数据不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8)第四条的规定。
四、评估底稿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评估报告在进行收入预测时,未将合同、评估对象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纳入评估底稿。
二是部分评估报告底稿描述前后不一致,记录有误。
三是部分评估报告主营业务成本实际测算采用方法和评估说明描述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基本准则》(2017)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8)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西臣、李明生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评估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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