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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虚构投资标的圈钱千万元 托管人上海银行被告上法院

来源:中访网 作者:大雪财经 2023-04-17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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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阜兴系”百亿私募基金暴雷案后,近日上海银行再陷入托管基金暴雷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3月14日,一位来自浙江绍兴的投资者操某将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17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原标题:私募基金虚构投资标的圈钱千万元 托管人上海银行被告上法院)


继“阜兴系”百亿私募基金暴雷案后,近日上海银行再陷入托管基金暴雷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3月14日,一位来自浙江绍兴的投资者操某将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17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18年说起,也就是“阜兴系”私募基金暴雷这一年,曹女士投入200万购买了《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并与基金管理人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三方合同,产品期限为18个月。

然而崇融资管在支付了第一期10.5万元收益后,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收益和本金。曹女士多次找到崇融资管法定代表人赵亮共沟通,对方却推诿塞责。无奈之下,曹女士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胜诉但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发现基金管理人及赵亮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而在暴雷之前,崇融资管疑似进行了“资产转移”的操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和7月,崇融资管与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合同》,分别收购了微涛资管金额为2621万元和2359万元的债权。随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管理人崇融资管的划转指令,陆续向微涛资管支付款项合计4980万元。

然而企查查上股权穿透显示,此前微涛资管不仅是崇融资管的间接控股公司,同时也是赵亮的独资公司。在将上述价值4980万元的不良债权卖给崇融资管之后,2020年8月31日微涛资管发生股权变更,赵亮退出,威海泰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微涛资管的独资股东。

这样一起明显的“左手倒右手”的掏空行为,作为托管机构,上海银行并没有及时制止交易,亦未及时提醒投资者。

对此曹女士认为,上海银行未尽到监督责任及披露信息义务,导致基金资产流失。于是2022年3月,曹女士将其告上法庭。

而随着案件进一步审理,一份“阴阳合同”也随之浮出水面。据江南时报报道,曹女士与崇融资管签订的三方合同名称为“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之平安普惠项目”,其融资规模不高于4500万元,投资本金200万元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5%,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平安普惠80户债权资产包,系80笔个人借贷,本息合计余额约3940.4万元。这80笔逾期个人借贷对应的抵押物为80套住宅房产,位于江苏、上海、山东三地,还款来源是上述80户债权资产包的处置收入。

彼时长三角地区住宅价格走高,据当时市场价格,该抵押物估值总额为8643.3万元,如果顺利处置,收益可观。鉴于崇融资管具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同时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备案,另外还有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该基金托管人盖章确认,曹女士才敢于买入。

然而崇融资管与南京分行出示的三方合同却显示,该资管产品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收购不良债权,并未明确投资标的。这也为后来崇融资管转移资金提供了可能性。

随后曹女士根据抵押物清单查询,发现这些住宅房产已由其他公司在网上公开拍卖,与说好要收购这些债权的崇融资管毫无关联。

单从目前信息来看,这明显是一起虚构投资标的圈钱行为,而上海银行从中充当了资金托管人的角色。

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曹女士不能证明被告负有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认定托管人陈述的“阴阳”合同产生,由基金管理人替换了合同文本,与托管银行的责任无关。因此判决曹女士败诉。

上海银行也认为按托管合同办事,他们不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在“阜兴系”私募理财暴雷案件中,在面对投资者围堵拉横幅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同样坚称自己只是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但据我国《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而且在这起案件中,曹女士还指出了上海银行在印章管理上存在明显缺漏。曹女士认为其手里的三方合同文本并非银行与崇融资管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所以怀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用印可能存在问题。

于是曹女士在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2月2日先后两次向江苏银保监局投诉举报。对此,江苏银保监局回应称:“我局调取了该分行用印记录,该分行只有一次(即2018年1月31日)用印与签署崇融肆号基金的合同相关。经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确认,上述用印合同文本不包含《产品说明书》,并表示对于举报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含有收购平安普惠不良资产相关约定的合同不知情。”

意味着上海银行并没有申请加盖三方合同的用印,这个印章实际上可能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或者是私刻的“萝卜章”。

在二审庭审中,上海银行方面承认,为了便于基金管理人与批量投资者签订合同,允许管理人扫描银行的印章提供给投资人,然后再返还给托管行。对此,曹女士认为正是由于上海银行未履行对印章的监管职责,致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有机会做出“阴阳合同”,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损失发生。因此,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来源|商业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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