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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后如何执行?最高法:必要时明确刑罚适用具体尺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2021-01-20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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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后如何执行?最高法:必要时明确刑罚适用具体尺度)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

为回应社会关切,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必要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

周加海指出,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

“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他说。

周加海指出,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

“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他说。

“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他说。

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12至14周岁,这样的调整具体基于什么样的考虑?2021年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也对此作了回应。

臧铁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既要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也要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

其次,关于修改方案,臧铁伟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涉及重要刑事政策,是需要慎重评估的事。我国长期以来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年龄是14周岁,1979年制定刑法规定就是14周岁。考虑到12岁、13岁的未成年有的小学还没毕业,因此这次作了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是极其慎重的。

他指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此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分7个部分,共30条。主要有以下五个新的特点:

一是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意见》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二是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三是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四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目前的司法统计指标中,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没有从成人案件的数据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统计。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

五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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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峰 编辑:钟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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