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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下达!中兵红箭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975万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红兵 2019-12-10 15: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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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审判决下达!中兵红箭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975万)

12月10日,中兵红箭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五份,长沙中院已对12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兵红箭及相关当事人需向原告赔偿损失9,753,574.20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70,706.13元,共计9,924,280.33元。

关于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中兵红箭称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书的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924,280.33元。因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记者通过历史公告发现,令中兵红箭陷入诉讼漩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该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的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8月2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中兵红箭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2015年度收入、利润;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湖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决定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相应罚款。

如今,随着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结果的下达,符合条件的诉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原告投资者将拿回部分损失。对于是否还会有新的投资者加入到对中兵红箭的维权诉讼行动中,以及本起案件的后续动态,本栏目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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