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新三板” 非法经营受刑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7-07-20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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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诱骗投资“新三板” 非法经营受刑罚)

近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以洪某君、邓某华为首的12人在未经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新三板”股票,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人员均因此获刑。

据检方指控,自2015年12月起,洪某军、邓某华利用控制的安徽点石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新三板股份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从相关新三板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受让股份,然后向不特定投资者高价销售上述新三板股票,获取巨额利润。

洪某军、邓某华等人指使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利用网站和微信、微博、qq等网络通讯工具招揽客户,对相关新三板股票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并大肆宣传相关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未来升值空间巨大,通过此种夸大收益的方式诱骗不明真相投资者以直接转让或者互报成交确认等方式,高价受让新三板股票。上述公司及个人在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证券业务,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证券监管部门郑重提醒:

1.广大投资者在从事新三板股票交易前,一是应当充分了解新三板市场特点和交易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财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误导;二是在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应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非法机构通过网站和微信、微博和QQ等方式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不要被宣传的“高额收益”和“内幕信息”所诱惑,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三是在疑似遭受新三板“原始股”投资骗局时,妥善保留账户转账证明、交易记录和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帮助挽回损失。

2.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是应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加强客户资料审核,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切实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严禁为不符合适当性管理条件的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二是不得为非法投资咨询、非法配资炒股炒期货、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一旦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理;三是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防非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帮助和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辨识能力,通过正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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