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消息,新三板挂牌公司黑龙江天晴干细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晴股份 证券代码:832035)披露公司董事长刘艳青曾经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起诉,被判决永久禁止出任任何(SEC)证券发行机构的高管或董事,并赔偿和罚款合计440,237美元(按2015年3月3日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70.94万元)。
近日,天晴股份被网络媒体报道其前身丑闻缠身。对此,天晴股份25日发布澄清公告称,网络公共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的报道不属实,并针对报道不实内容进行澄清说明。同时对刘艳青被SEC起诉做了详细披露。
不实报道 跟公司无关
天晴股份的前身天晴有限境外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天一药业集团(下称:天一药业)曾经在2012年9月4日因涉嫌夸大销售收入被SEC起诉,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时任天一药业首席执行官的刘艳青。
天晴股份在澄清报告中称,“媒体均以该诉讼作为切入口,误导投资者,认为公司曾经的境外间接控股东天一药业的诉讼即是公司前身天晴有限的诉讼,甚至影射公司涉嫌造假。该等报道纯属不实,混淆视听。”
天晴股份解释称,SEC诉讼案中的被告为天一药业及刘艳青,而非公司,整个诉讼与公司及公司前身天晴有限无关;报道中说成天晴股份前身,“丑闻”缠身,将天一药业混同天晴有限,报道主体错误。
另外,诉讼案发生时,天晴有限仅是天一药业六家境内子公司中的一家,当时天晴有限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未对天一药业贡献利润,即便天一药业存在业绩不实的情况,也与天晴有限无关。
董事长曾被SEC起诉败诉后被严厉处罚
为进一步澄清说明媒体报道的“丑闻”跟天晴股份和天晴有限无关,天晴股份对天一药业和刘艳青被SEC起诉和处罚做出了详细的披露。
天一药业原主营业务为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意在减肥的‘减肥贴’。SEC指控天一药业2007年提交的报告中称已经和takasima(一个马来西亚公司)达成了行业战略经销协议,takasima将会成为天一药业在马来西亚的独家经销商,并且承担每个月100万美元的销售额;天一药业更进一步报道称2007年向马来西亚出口减肥贴的销售额超过1220万美元,2008年超过750万美元。而SEC声称takasima并没有与天一药业达成协议,并且2007年购买减肥贴仅花费16.7542万美元,2008年未购买。这些财务结果出现在天一药业10-K,10-Q和8-K报表上,夸大了天一药业的销售收入。
此外,SEC指控天一药业于2008年进行私募融资时,在给美国投资者的公共档案文件中也包含了上述takasima销售协议材料的错误表述,天一药业在本次私募融资中筹集到2350万美元;刘艳青明知此错误,却仍在此次私募的投资者会议展示文稿中使用,并且作为天一药业首席执行官签署了证券购买协议
SEC于2012年9月4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天一药业和刘艳青为被告。SEC提出的诉讼请求共10条,其中(1)-(5)针对天一药业和刘艳青,(6)-(10)仅针对刘艳青。
SEC诉讼请求
天晴股份公告显示,天一药业及刘艳青均未出庭应诉,联邦法院于2015年3月3日缺席判决刘艳青赔偿天一药业17,678美元(赔偿激励薪酬),赔偿SEC民事罚款422,559美元;判决天一药业赔偿SEC民事罚款955万美元;判决刘艳青永久禁止出任任何(SEC)证券发行机构的高管或董事。
截至7月25日,刘艳青尚未支付上述赔偿金及罚款。天晴股份称,刘艳青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本人有能力支付上述赔偿金及罚款,不会因本诉讼给公司增加任何债务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