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达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及信达证券事项作出说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信达证券的重大资产重组,因中金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均超过信达证券相应指标的50%以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信达证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中金公司控制权变更,中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