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新奥股份、新奥能源或要约人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对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本公告由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3.8作出。提述2025年3月26日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奥能源刊发的联合公告,涉及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通过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新奥能源的建议及新奥能源股份购股权要约。另提述新奥能源于2025年3月至10月期间刊发的多份相关公告。
董事会宣布,截至2025年10月28日,根据新奥能源2012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40,500份购股权已失效。失效后,由新奥能源发行的有关证券包括:1,131,339,275股已发行股份、5,248,526份购股权(可认购同数量股份)及259,000份不可转换为股份的股份奖励。无其他有关证券。
要约人、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各自的联系人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要约期内进行的相关证券交易。中介人须确保客户知悉披露责任,并在执行人员查询时提供交易资料及客户身份。
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实施,未必会作出或生效。股东及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应审慎行事,有疑问者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宫罗建
香港,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