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若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丧失资格,需按程序补足人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并提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检查相关事项实施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投票。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依相关规定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