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摘要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空缺由董事会补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决策支持、资料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跟踪落实等工作。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合规与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度及机构设置;监督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情况;评估重大决策风险及解决方案;审议公司风险容忍度、资产配置机制;检查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性;研究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回应;审议合规报告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定企业管治政策建议;检讨董事及高管培训发展;制定员工与董事操守准则;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及其他监管要求的职责。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应形成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须载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有规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