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新奥股份、新奥能源或要约人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对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本公告由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提述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新奥能源于2025年3月26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涉及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5年修订版)第86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私有化的建议及新奥能源股份购股权要约。后续公告分别于2025年3月30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多次刊发。
截至2025年10月23日,根据新奥能源2012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18,000份购股权获行使,发行18,000股新股。目前新奥能源已发行的相关证券包括:1,131,334,275股已发行股份、5,294,026份购股权(可认购同数量股份)及259,000份股份奖励(不可转换为股份)。无其他相关证券发行。
要约人、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各自的联系人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在要约期内披露有关证券交易。中介机构有责任确保客户知悉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人员查询。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主事人及联系人均有自发披露责任。
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达成或豁免后方可实施,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应审慎行事,有疑问者应咨询专业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