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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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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已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2,073.18万元,用于芜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重庆内饰件基地、研发中心、数字化升级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锁定期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为峰梅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周晓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化。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公司具备发行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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