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61%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特定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组上市。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