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展示文件 (主要交易-有关视作出售珠宝时尚集团之股权))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资产”)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上海豫逸金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菏泽珠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于2025年签署《增资协议》。
本次投资以前述评估机构以202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估值报告为基础,结合被投资公司2024年下半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确定投资前整体估值。中银资产以人民币40,000万元认购被投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9,635.2578万元,占本次投资完成后股权比例的3.5596%。投资价款中9,635.257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投资完成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0,685.4313万元。
投资价款支付后,中银资产即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被投资公司应在投资款到账后9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用于偿还自身或控股股东的合格金融机构债务。各方承诺在投资价款支付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工商变更登记,并于6个月内完成。
协议约定,被投资公司及控股股东需确保过渡期内经营稳定,不进行分红,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若未能如期完成工商变更或违规使用资金,中银资产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投资款及按年化6.8%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此外,协议对资产负债率设定约束,要求被投资公司及控股股东年末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低于66.9%和67.8%,超限时需在次年6月30日前调整达标,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