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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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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的交易时间段。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9人,代表股份109,46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0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其子议案。表决结果分别为:同意109,439,251股,反对6,800股,弃权15,240股;同意109,441,451股,反对5,600股,弃权14,640股等。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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