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应具备法律、人事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具备诚信、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任何股东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建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