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5]230Z1762号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艾芬达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艾芬达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童苗根、崔健、胡进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