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保持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所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有显著协同效应;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形。
特此说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