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相关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需将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并书面提醒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如发生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