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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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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保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包括法律、会计或经济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独立董事每年应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

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出,需经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任期与普通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连续两次缺席且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将被提议解除职务。

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包括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其有效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公司需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独立董事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给予相应津贴。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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