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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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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广西长科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预案中披露相关审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2、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4、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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