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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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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标的公司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表示在结清贷款本息前提下将配合解除股权质押。若至2025年10月31日仍未解除质押,上市公司承诺于2025年11月30日前提供借款或协调金融机构放款以清偿贷款本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预留足额现金以解除股权质押,确保标的股权过户无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将成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业务,具有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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