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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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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方面,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扩大资产规模,增加装机容量,提高经营效率,增厚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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