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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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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共同增资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增资9,375.80万元,增资后仍持有电热销售公司20%股权。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电热销售公司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属于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需要纳入累积计算范围内的相关资产。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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